(2017)渝023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墙新华与被执行人张成会、李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墙新华,李波,张成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墙新华,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李波,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张成会,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墙新华与被执行人张成会,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垫江县人民法院(2015)垫法民初字第0487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