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罗月强与蒲军杰、韩云利民间借贷纠纷的退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月强,蒲军杰,韩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319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罗月强,男,汉族,1978年5月9日生,河南省通许县人,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蒲军杰,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生,住陕西省千阳县。被执行人韩云利,女,汉族,1982年12月6日生,住陕西省千阳县城关镇千川村*组***号,现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罗月强与蒲军杰、韩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调查银行、车管、房产等有关部门了解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96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解小斌代执行员 赵鹏康代执行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