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万全才、曹振萍申请执行贾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全才,曹振萍,贾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77号申请执行人万全才,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城北街154号。申请执行人曹振萍,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城北街154号。被执行人贾胜利,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宝塔区烟洞沟4号楼2层2号。本院在执行万全才、曹振萍与贾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贾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胜利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万全才、曹振萍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77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