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琳娣与李书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娣,李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陈琳娣,女,194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书珍,女,1944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琳娣与被执行人李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执15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书珍所有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书珍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