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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靳英杰与靳苏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英杰,靳苏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靳英杰,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靳庄村。被执行人:靳苏欢,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西常村。本院在执行靳英杰与靳苏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靳英杰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被执行人靳苏欢长期不在下落不明,经得申请执行人靳英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心龙审判员  杨国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如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