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鹤壁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292号原告鹤壁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中段(市新闻出版局综合楼西单元3层)。法定代表人马卫兵,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1号总部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李天才,公司总经理。原告鹤壁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壁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0元,减半收取5720元,由原告鹤壁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戚秀丽审判员 赵俊峰审判员 王新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