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江西同绿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江西同绿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98年5月1日生。被执行人:江西同绿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被执行人江西同绿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湖劳人仲字[2017]第3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西同绿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8597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