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北方工业天津公司、济宁市市中区化建实业公司清算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北方工业天津公司,济宁市市中区化建实业公司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北方工业天津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67号。法定代表人王晖,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化建实业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济安桥北路88号。代表人于滨,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北方工业天津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化建实业公司清算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已被注销,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津高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郭胜明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