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高彦春、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彦春,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高彦春,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东海路9号。高彦春申请执行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彦春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沧州西环支行银行存款155380元。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