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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兰颖佳与刘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颖佳,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兰颖佳,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家兵,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锋,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颖佳与被执行人刘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锋、蔡玉皎共同所有位于简阳市的住房一套可供执行,该房在简阳市解放信用社抵押贷款30万元,本院(2017)川0180执恢235号案对该房在处置中,待处置后可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刘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余案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2541元未执行兑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