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范中英与被执行人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中英,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范中英,女,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跃龙,职务: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苑路358号马街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范中英与被执行人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云劳人仲案字(2016)第512号仲裁裁决书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