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程立新与陈鹏、李玲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立新,陈鹏,李玲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505号申请执行人:程立新,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官地镇王家沟村五组。被执行人:陈鹏,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居民委员会房产1号楼3单元502号。被执行人:李玲梅,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居民委员会房产1号楼3单元502号。本院在执行程立新与陈鹏、李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鹏、李玲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