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程立新与陈鹏、李玲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立新,陈鹏,李玲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505号申请执行人:程立新,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官地镇王家沟村五组。被执行人:陈鹏,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居民委员会房产1号楼3单元502号。被执行人:李玲梅,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居民委员会房产1号楼3单元502号。本院在执行程立新与陈鹏、李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鹏、李玲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