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东红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华尔登实业(南昌)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与李锦智、刘姮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尔登实业(南昌)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李锦智,刘姮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东红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华尔登实业(南昌)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9560966XR。负责人:CHEONGKETOON,系该酒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淑如,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1305537。被告:李锦智,男,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刘姮,女,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尔登实业(南昌)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诉被告李锦智、刘姮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尔登实业(南昌)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魏平人民陪审员 王华人民陪审员 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