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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传江与侯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江,侯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773号原告:杨传江,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侯月梅,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不详。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传江与被告侯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侯月梅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杨传江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侯月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皮小龙人民陪审员  宋 方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 杰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