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新顺与刘涛涛、王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新顺,刘涛涛,王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274号申请人程新顺,男,1975年6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涛涛,男,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小霞,又名王晓霞,女,1976年2月8日生,汉族。程新顺申请执行刘涛涛、王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程新顺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涛涛、王小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涛涛限期给付申请人程新顺借款30000元、利息21525.67元,及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44元、执行费830元;被执行人王小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涛涛与申请人程新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到底,结算执行费830元。申请人程新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