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5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某某、任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郝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定边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任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郝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571号原告陕西定边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郝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定边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任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凤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