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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曾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怀化市城东船山路与玉林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01MBOW93373J。法定代表人曹某,局长。被执行人李某,曾用名李兵,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某,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曾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城区征决[2016]X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33328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曾某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李某、曾某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