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魏志强等与公绪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魏志强,张志,公绪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268号原告XX,男,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魏志强,男,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张志,男,汉族,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公绪发,男,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XX、魏志强、张志诉被告公绪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以与被告公绪发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思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