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定树与被执行人李良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定树,李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刘定树,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鲤溪镇村民,现住海南省万宁市龙滚镇。 被执行人:李良春,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南门镇村民,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定树与被执行人李良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款3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5元(已付),承担本案执行费410元。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陛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