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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执他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林受银、北海维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受银,北海维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执他66号申请执行人:林受银,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维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北海协联花边厂内。法定代表人:李康。申请执行人林受银与被执行人北海维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北劳人仲字﹝2017﹞第72号仲裁裁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为使案件及时得到依法执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本院根据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的报请及结合本地区及本案的实际需要,将本案指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北劳人仲字﹝2017﹞第72号仲裁裁决即申请执行人林受银与被执行人北海维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赵海洲审 判 员 魏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曾大帅书 记 员 龙 泉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下级人民法院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下级人民法院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