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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肖瑜、武汉市武昌区多多海参经营部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瑜,武汉市武昌区多多海参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肖瑜,女,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多多海参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49号2单元。经营者:樊孝兵,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申请执行人肖瑜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多多海参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肖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多多海参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多多海参经营部向申请执行人肖瑜支付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9月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051.52元及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损失4808.7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83元,以上款项共计19043.24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多多海参经营部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武汉市武昌区多多海参经营部是个体工商户,樊孝兵是经营者,应对武汉市武昌区多多海参经营部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樊孝兵为本案被执行人,樊孝兵应承担本院(2016)鄂0106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武汉市武昌区多多海参经营部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多多海参经营部及樊孝兵的银行存款19043.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