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恢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韩长青、徐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长青,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385号申请人韩长青,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静,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长青与被执行人徐静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4执恢3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