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武心诚与被告南京奕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亚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心诚,南京奕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亚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204号原告:武心诚,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骏,江苏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军,江苏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奕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668号。法定代表人:冯立,南京奕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南京亚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的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402室。法定代表人:冯立,南京亚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武心诚与被告南京奕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亚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武心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被告给付回购总价款55678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原、被告签订商铺购买承诺函协议,依照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7月底回购商铺,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前不久原告了解到两被告推出的项目已被取消,相关项目已无法实施。为此,武心诚具状起诉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奕城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立案侦查,与本案有关联,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心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启辉审 判 员 徐金陆人民陪审员 刘本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傅 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