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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609吴书旺与宋明军、尹伟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书旺,宋明军,尹伟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吴书旺,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卢伯明、卢星宇,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明军,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尹伟章,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书旺与被执行人宋明军、尹伟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惠政委撤销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4执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健助理审判员  姚志刚助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