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恩情与高学慧、梁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恩情,高学慧,梁美侠,杨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295号原告:周恩情,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夏玉琴,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被告:高学慧,男,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梁美侠,女,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传林,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周恩情诉被告高学慧、梁美侠、杨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学慧、梁美侠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恩情撤回对被告高学慧、梁美侠的起诉。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问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