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建国申请执行尹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建国,尹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江建国,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尹康,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建国与被执行人尹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尹康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尹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2016)川0722民初1746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江建国权利金额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本金及利息0元,未执行金额本金10000元及利息。所查询的事实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征得其同意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波审判员 巫永刚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