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何文武、彭建国与常德兴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武,彭建国,常德兴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396号申请执行人:何文武,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彭建国,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常德兴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石门县。法定代表人彭廷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文武、彭建国与被执行人常德兴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德兴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文武、彭建国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常德兴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何文武、彭建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钟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果夫书 记 员 周训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