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庆咡与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庆咡,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罗庆咡,男,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被执行人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龙塘街1号。法定代表人:付昭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14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罗庆咡申请执行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已暂停经营,无固定办公场所无法联系,被执行现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本案可供执行的条件,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官 民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方世康书记员 武 勇书记员 武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