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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塞县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发荣、雷二浪、张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塞县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发荣,雷二浪,张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安塞县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塞县迎宾路金明美地小区A-02,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发荣,男,汉族,1981年3月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系住安塞区砖窑湾镇西河沟行政村西河沟村051号。被执行人雷二浪,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系住安塞区砖窑湾镇西河沟管委会066号,系砖窑湾镇政府干部。被执行人张光梅,女,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系住安塞区砖窑湾镇西河沟行政村西河沟村051号。本院在执行安塞县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发荣、雷二浪、张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发荣、雷二浪、张光明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2017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安塞县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59号案件的执行,该撤回执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