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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鹏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鹏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民特3号申请人:梁鹏辉,男,2001年11月15日生,汉族,学生,住方城县。法定代理人:梁国峰,男,194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系申请人之祖父。申请人梁鹏辉请求宣告李延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梁鹏辉于2017年1月16日起诉来院称,父亲梁红超于2002年11月5日因车祸死亡,其母亲李延纳2003年改嫁到独树镇白石咀村白石咀1号,2010年因与丈夫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在申请人一直随年迈的爷爷艰难度日,生活极其困难。无奈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宣告李延纳失踪。经查,李延纳,女,197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独××镇××村白石咀1号,系申请人梁鹏辉之母。李延纳于2010年与家人生气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3月16日发出寻找李延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延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延纳自2010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音讯,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梁鹏辉作为李延纳之子,现申请宣告李延纳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延纳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麻俊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泽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