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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某、刘某与敖某、宝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刘某,敖某,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88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敖某。被执行人宝某。吴某、刘某与敖某、宝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49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敖某、宝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某、刘某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家里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敖某、宝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某、刘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敖某、宝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某、刘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