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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殷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殷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928号原告:朱某,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无业。被告:殷某,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51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殷某、王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栾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