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殷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殷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928号原告:朱某,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无业。被告:殷某,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51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殷某、王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栾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