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海平申请执行李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平,李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水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海平与被执行人李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85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海平于2016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海平申请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85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8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蔺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