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周仙菊、张世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仙菊,张世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仙菊,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小学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长胜,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炎,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小学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上诉人周仙菊与被上诉人张世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饶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1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饶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1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饶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仙菊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付 强审判员 韩 杨审判员 程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熙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