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执1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崔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186号之三被执行���崔弘,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满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崔弘罚金刑一案中,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崔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崔弘在中国工商银行02×××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全和审判员 张济平审判员 徐旺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