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麦德麦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麦德麦食品有限公司,济宁如家圣地商贸有限公司,济宁万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杨,杨蘅彬,鲍连忠,杨然,李国强,杨荆,杨树森,杨莉,穆甜甜,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麦德麦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如家圣地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万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杨。被执行人:杨蘅彬。被执行人:鲍连忠。被执行人:杨然。被执行人:李国强。被执行人:杨荆。被执行人:杨树森。被执行人:杨莉。被执行人:穆甜甜。被执行人:李建华。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终结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12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肖 磊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传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