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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长才、杨文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才,杨文华,白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才,男,198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杨文华,女,1974年1月23日生,回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白宝强,男,1980年2月16日生,回族,住乐陵市。本院在执行(2017)鲁1423民初1105号民判决书张长才申请执行杨文华、白宝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3民初1105号民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