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长才、杨文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才,杨文华,白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才,男,198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杨文华,女,1974年1月23日生,回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白宝强,男,1980年2月16日生,回族,住乐陵市。本院在执行(2017)鲁1423民初1105号民判决书张长才申请执行杨文华、白宝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3民初1105号民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