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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曲书和与李文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书和,李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曲书和,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李文富,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曲书和与被执行人李文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57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文富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曲书和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曲书和明确表示不要求将被执行人李文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5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   清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潇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