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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罗钢与普洱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钢,普洱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罗钢,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彝族,普洱市卫计委公务员,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普洱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083279341F。住所:普洱市阳光新城**幢商-06。法定代表人:李燎燃,男,系普洱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罗钢与被执行人普洱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向被执行人普洱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洱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罗钢借款本金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从2016年10元3日到12月3日按月利率1.5%计算,共计1800元,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5月3日月利率按1%计算,利息共计3000元,其余2日放弃利息。以上借款60000元与利息4800元,共计64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2.50元、执行费872.00元。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航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