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云牛、封云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云牛,封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3149号申请执行人宋云牛,男,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封云根,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宋云牛诉被告封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2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封云根应支付给原告宋云牛13万元,于2016年7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3万元,上述任一期未履行,被告应加付2万元,原告可就整笔债权15万元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公安协查,下落不明,经查询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财产,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