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文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磊,赵文正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刑初305号自诉人关磊,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人赵文正,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自诉人关磊诉被告人赵文正犯拒不执行裁定、裁定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关磊、被告人赵文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诉称:自诉人关磊与被告人赵文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2月23日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孟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赵文正未按规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为此,自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孟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赵文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赵文正既不报告财产,也不按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相关义务。自诉人关磊通过孟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孟州市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告人赵文正拒不执行裁定、裁定罪的民事责任,但孟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自诉人关磊认为,被告人赵文正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裁定罪追究其民事责任,而孟州市公安局不予追究,现依法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裁定、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在开庭审理中另查明,被告人于开庭前付给自诉人两万元,剩余款项达成分期给付协议,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文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不予立案通知书、关于被告人赵文正涉嫌拒不履行裁定、裁定罪的报告、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申请执行书、执行裁定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笔录;被告人赵文正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正拒不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裁定罪。自诉人关磊诉被告人赵文正犯拒不执行裁定、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文正在一审宣告裁定前,积极偿还自诉人部分欠款,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裁定、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人赵文正犯拒不执行裁定、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保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