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5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艳霞申请执行李春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霞,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霞,女,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春,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艳霞申请执行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