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薛同兵刘晓伟、杭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同兵,刘小伟,杭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薛同兵,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小伟,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杭建英,女,1986年10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小伟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324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小伟、杭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小伟、杭建英向申请人薛同兵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小伟、杭建英的工资账户,并扣划104000元兑付申请人。另,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刘小伟、杭建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薛同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下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任彦军助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