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培洁、王建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培洁,王建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增胜,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永安,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王培洁,女,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南白堤村西二组。被执行人:王建侠,女,汉族,1965年06月06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北白堤村四组。本院在执行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培洁、王建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565元,执行费6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培洁、王建侠长期外出未归,名下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泽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