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凌甫与郑州市上街中能环科热力有限公司、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凌甫,郑州市上街中能环科热力有限公司,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街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516号原告:韩凌甫,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郑州市上街中能环科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建街1号院。法定代表人:吴冬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南段22号院29号楼。负责人:焦振军,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红,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韩凌甫与被告郑州市上街中能环科热力有限公司、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凌甫撤诉。原告韩凌甫预交的诉讼费1184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另1134元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甜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