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国治与赵乐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治,赵乐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58号原告:任国治,男,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赵乐显,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任国治诉被告赵乐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治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任国治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