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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国治与赵乐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治,赵乐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58号原告:任国治,男,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赵乐显,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任国治诉被告赵乐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治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任国治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