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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法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伊巴特尔与浩斯巴雅尔、敖特更其其格、孟克巴图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巴特尔,浩斯巴雅尔,敖特更其其格,孟克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法执字第253号申请人伊巴特尔,男,蒙古族,1960年1月27日出生,牧民。被执行人浩斯巴雅尔,男,蒙古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杭锦旗独贵塔拉政府职工。被执行人敖特更其其格,又名其其格,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系被执行人浩斯巴雅尔妻子。被执行人孟克巴图,男,蒙古族,1962年6月8日出生,牧民。本院在执行伊巴特尔与浩斯巴雅尔、敖特更其其格、孟克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浩斯巴雅尔房产另案查封,工资另案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伊日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