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1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建新、张绍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新,张绍良,夏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建新,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张绍良,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夏日祥,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常山县。本院在执行郑建新与张绍良、夏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绍良、夏日祥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绍良所有的浙H×××××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