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文江与梁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江,梁福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5民初3780号原告:徐文江,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梁福全,男,3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徐文江与被告梁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福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文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欠款1000元,利息360元,合计136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8日被告梁福全在原告经营的装潢材料店赊购装潢材料欠款1000元,被告梁福全给原告出具一枚借据。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一枚借据。梁福全未答辩。经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审查,该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5月8日,被告梁福全在原告徐文江处赊购装潢材料欠款1000元,约定按月1.5%计算利息,被告梁福全给原告徐文江出具借据一枚。本院认为,被告梁福全在原告徐文江处赊购装潢材料欠款1000元,约定按月1.5%计算利息,事实存在、证据充分确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梁福全给付欠款1000元,利息360元,合计136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福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徐文江装潢材料款1000元,利息360元,合计13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福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