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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4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陆军与被执行人吴光胜、吴光平、尹钦、花垣县金元宝选矿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陆军,吴光胜,吴光平,花垣县金元宝选矿厂,花垣县长登坡矿业有限公司,尹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吴陆军。被执行人:吴光胜。被执行人:吴光平。被执行人:花垣县金元宝选矿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光胜。被执行人:花垣县长登坡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钦。被执行人:尹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陆军与被执行人吴光胜、吴光平、尹钦、花垣县金元宝选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6)湘3124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吴光胜、吴光平、花垣县金元宝选矿厂恢复原告吴陆军在被告花垣长登坡矿业有限公司0.7%的股份,吴光胜、吴光平将工商登记在被告吴光平名下的花垣长登坡矿业有限公司0.685%的股份变更登记至原告吴陆军名下,第三人尹钦在花垣长登坡矿业有限公司的0.015%预留股归原告吴陆军所有。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在自行协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宗审判员  田东林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园园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